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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本校學生申請停修課程作業要點辦理。節錄審核依據如下:

()應於當學期第十至十一週內提出並依規定程序辦理完成,逾期不受理。

()停修課程每學期以該年級最低應修學分數三分之一(四捨五入)為限。

()課程停修前之缺曠課時數仍計入該學期總缺曠課時數。

()申請停修後當學期仍應達最低應修學分數規定。

二、依上揭要點規定,審查符合規定得予辦理停修者,共計218人。

三、審核結果請同學至本校校園資訊系統學生資訊系統>選課系統>期中停修已核准紀錄查詢或至課表查詢>我的課表